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能決定責任承擔和損害賠償額嗎?小編整理了以下內(nèi)容,為您解答疑惑。
《交通安全法》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它具有社會法的性質又具有公法的性質;交通事故的處理和責任認定,正是體現(xiàn)了一種國家公權力的干涉。交通事故民事?lián)p害賠償請求權,屬私法的范疇,對它的歸責原則的認定,體現(xiàn)的是一種審判權和被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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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維護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chǎn)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它具有社會法的性質又具有公法的性質;交通事故的處理和責任認定,正是體現(xiàn)了一種國家公權力的干涉。交通事故民事?lián)p害賠償請求權,屬私法的范疇,對它的歸責原則的認定,體現(xiàn)的是一種審判權和被動權。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
首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為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為最終的行政決定所必經(jīng)的程序和步驟,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部分,責任認定的主要功能在于為公安機關行使最終的行政處罰權提供依據(jù),是一種主動性權;雖然公安機關在調解時仍然把責任認定作為證據(jù)來分配賠償責任,但這已不是責任認定的主要功能。
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應當以審查證據(jù)的一般原則對引發(fā)交通事故的法律事實、過錯等進行全面的法庭調查,如果法院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與事實不符或與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不符,完全可以按自己查明的事實、適用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作為定案的依據(jù),無需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當事人在起訴或抗辯時,可以按自己主張的事實和認為應當適用的歸責原則進行訴訟和抗辯,不受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限制或先置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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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备鶕?jù)本規(guī)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兩個因素,即行為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也就是說,在交通事故中,行為人有同等的過錯不一定承擔同等的責任,過錯大的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承擔全部責任”。該規(guī)定包括責任認定的兩種例外情況,第一種是發(fā)生事故后當事人逃逸必須承擔的責任;第二種是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的必須承擔的責任。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標第二項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jīng)采取必要處置的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痹摋l規(guī)定強調的是交通事故中行為人的作用和對行人的保護。從社會法的角度看,它以加強管理和維護社會利益為出發(fā)點,雖然它也無法用無過錯原則和公平原則來加以理解,但這種例外歸定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它不一定符合民法的原則,而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必須受民法法律原則的制約。民法歸責原則的例外,主要表現(xiàn)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上,無過錯責任的受害人往往是被動受害者;公平責任原則也是在查明雙方都沒有過錯,從其他法律關系角度又找不到責任承擔者時才適用。這兩者都符合公平正義而被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所接納。因而,對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例外,在損害賠償?shù)脑V訟過程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nèi),證明自己過錯的大小,最終根據(jù)過錯來確定交通事故賠償數(shù)額的分配。
?。ㄈ┙煌ㄊ鹿守熑握J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分配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最終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它所適用的法律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nèi),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法實施條例》和《交通事故處理規(guī)定》等。由于受到其自身權力范圍和法律適用范圍的限制,因此,在責任認定中,不能做出全面、客觀的分析和劃分過錯的舉證責任、責任人的范圍等,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shù)呢熑畏峙洳幌嘁恢?,甚至于互相矛盾?/p>
而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方式與侵權案件歸責原則不是完全一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有兩個因素,即行為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而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分配不應當從損害行為、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主觀方面的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本案中,雖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涉案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
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是最終負擔責任和賠償?shù)囊罁?jù)。如果雙方是通過協(xié)商解決這個問題,那么完全看雙方各自的意愿和自愿,最終達成協(xié)商一致即可。如果是到法院起訴,通過訴訟解決,原告應當對其提出的主張有明確的事實和理由,在法庭之上通過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總結陳述等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有效、有力的表達和發(fā)揮,才有可能最終達到要求被告承擔責任和對其進行賠償?shù)哪康摹6桓嬉仓荒芡ㄟ^積極的答辯、質證、辯證、總結陳述等各種積極應訴的手段,方能最終達到減輕責任和降低賠償數(shù)額甚至不承擔責任和不予賠付的目的。